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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份口头遗嘱是否有效?

1999-07-2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丧偶的老范有两儿两女。1998年1月老范患重病住院,俗话说“久病床前无孝子”,只有两个女儿常伺候在病床前。6月老范病危,于是他将女儿叫到床边,口授遗嘱,将自己全部财产平分给两个女儿,当时有3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。后经抢救,老范转危为安,病情渐消并于8月出院,转年遇车祸不幸去世。在分割遗产时,两个女儿认为应当按照老人的口头交待办,可两个兄弟不同意,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。请问,老范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?他的两个儿子还有无继承权?

读者刘丰刘丰同志:

《继承法》第5条规定:“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。”这就是说,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,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时,才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。《继承法》第17条第5款规定:“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。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解除后,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”

就来信所述情况看,老范长期卧床,病危之时口述遗嘱,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,当时也有三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,该份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备,在当时是有效的。也就是说,如果老范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,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当然生效,对老范的遗产应当按口头遗嘱办理,其两个儿子无继承权。

问题在于老范后经抢救脱险,经一段的时间治疗病情好转并出院了,这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这一要件已不复存在,从而有可能导致该份口头遗嘱失效。是否失效要作具体分析。如果老范出院后已经丧失了立遗嘱的能力,那么该份口头遗嘱继续有效,其两子无继承权。如果老范出院后完全有条件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再立遗嘱,该份口头遗嘱则无效。若确属后一种情况,那么老范的两个女儿就不能以该口头遗嘱为依据主张继承全部遗产,而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,由老范的4个子女继承遗产。当然,两个女儿可以酌情多分一些,因为她们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。

潘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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